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效力研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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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效力的分析,学界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论。《民法典》第371条的“参照适用”条款由于缺乏解释而范围模糊,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适用第368条的登记规定还有待论证,同时其还可能涉及到第230条有关继承的规定,二者存在明显冲突,由此其登记的效力便陷入解释困境。有鉴于此,应当选择合适的规则对其进行分析。具言之,遗嘱涉及到遗嘱继承和遗赠之分,在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登记效力进行分析时,应当综合考虑物权变动规则和继承的基本原理,在明晰“参照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则进行选择适用,由此采用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的规则最为适宜。在此规则下,应对遗嘱设立居住权进行类型化区分,通过遗嘱继承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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