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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40

CCSX00 3301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1/T0343.3—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第3部分:风险管理

DB3301/T0343.3—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次发布DB3301/T0343《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导则;

——第2部分:行政监管;——第3部分:风险管理;——第4部分:行政指导。

本部分为DB3301/T0343的第3部分。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

院、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陶菲、褚晓敏、田晓祥、王瑞军、陈志强、王姣斐、杨慧娟、吕丹峰、胡坚。

DB3301/T0343.3—2021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指南第3部分:风险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的风险等级评定、风险管理应用、风险预警、闭环管理的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各区县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风险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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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频次

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基础频次及时间类型应包括:a) A级企业:每年1次,当年10月提交之前12个月的自查报告;

b) B级企业:每年2次,当年5月、11月分别提交之前半年的自查报告;

c) C级企业:每年3次,当年4月、8月、12月分别提交前四个月的自查报告;

d) D级企业:每年4次,当年3月、6月、9月、12月分别提交该季度的自查报告。注:提交自查报告具体时间为报告月的下旬。

5.3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查比例

5.3.1 每次报告期截止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年初评价确定的上年末各风险等级企业数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以现场核查方式抽查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

a) A级企业:不少于基数的15?%;b) B级企业:不少于基数的20?%;c) C级企业:不少于基数的25?%;d) D级企业:基数的100?%。

5.3.2 抽查时应注意扩大企业覆盖面,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也可重复抽查、连续抽查。

6 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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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置食品安全指数作为评价标准,为后续风险预警提供参考。

6.2.2 食品安全指数基础因子确定

一定限定范围内全部企业的食品生产总年产值作为基础因子A。

6.2.3 不安全因子确定

6.2.3.1

6.2.3.2

当发生抽检不合格时,将所涉该企业的该品种食品年产值作为不安全因子a。

如果出现不合格的企业,生产管理上存在系统性失效,则将该企业总的食品生产年产值作为

不安全因子a。

6.2.3.3 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该企业总的食品生产年产值作为不安全因子b。注:重大违法行为包括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6.2.4 食品安全指数计算

食品安全指数应按公式(1)计算:

X=(1?+)×100%··············································(1)

式中:

X——食品安全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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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

7.2 信用体系

7.2.1 应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7.2.2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者,可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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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2]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浙食药监规〔2017〕17号)

[3]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闭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杭市管〔2020〕36号)[4]杭州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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