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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需要的材料

XX市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办法

并国土资字[2010]237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合理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用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审批临时用地应当符合集约、节约合理使用土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限届满确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者应当在用地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临时用地申请书;

(三)宗地权属证明;

(四)项目批准文件;

(五)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六)临时用地合同涉及到以下内容的还须提交: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相关文件;

(二)涉及使用耕地的,须出具复垦承诺及复垦方案,缴存复垦保证金数额;

(三)涉及环保、消防、市政林业等的,需提交相关部门意见。第八条《临时用地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宗地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类;

(三)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

(四)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后,恢复土地标准;

(五)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

(六)涉及使用耕地的,附具土地复垦承诺及复垦方案;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自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临时用地审批的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

承办科室对临时用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对现场进行实地勘踏,对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利用现状予以确认后,经集体会议研究,作出审批决定。

(三)缴纳费用

临时用地申请及临时用地合同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涉及耕地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并按约定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

(四)核发用地批文

在缴清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发批准文件,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临时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临时用地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权属是否无争议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

(五)土地复垦的措施是否切实有效,是否承诺不建永久性建筑且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第十三条

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无偿退出,涉及耕地的退还复垦保证金。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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