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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本题40分)

2023年5月,甲(28岁)与乙(30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A市B区的一套住宅(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300万元价格出售给乙,乙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50万元,甲须在收到定金后30日内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当日,乙支付定金50万元,但甲未按约办理过户。经乙催告,甲称涉案房屋已于2023年3月抵押给C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200万元,目前无力偿还,故无法过户。

2023年7月,甲未经乙同意,将涉案房屋以320万元价格转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丙取得房产证后,以“房屋存在租赁纠纷”为由要求乙搬离(乙自2023年6月起实际占有该房屋)。经查,甲于2023年4月与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丁承租涉案房屋2年,月租金5000元,丁已支付首年租金6万元,但未实际入住。

2023年8月,C银行发现甲未偿还借款,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对涉案房屋行使抵押权。乙则起诉甲、丙,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甲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丙返还房屋。丁得知后,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

问题:

1.甲与C银行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C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请说明理由。(5分)

2.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能否要求甲继续履行过户义务?请结合物权变动规则分析。(8分)

3.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丙是否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请说明理由。(7分)

4.丙要求乙搬离的主张能否成立?乙的占有是否具有合法性?请结合占有制度分析。(6分)

5.丁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是否成立?若成立,丁可主张何种赔偿?(6分)

6.C银行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8分)

答案

1.甲与C银行的抵押合同有效,但C银行不享有抵押权。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400条,设立抵押权需签订书面合同,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第402条)。本案中,甲与C银行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C银行仅享有基于抵押合同的债权请求权,无权对涉案房屋行使抵押权。

2.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合同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甲与乙的合同无无效情形,故有效。但根据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第215条),合同效力不影响物权变动,物权变动需完成登记。涉案房屋已过户至丙名下(善意取得),甲已丧失所有权,无法继续履行过户义务。乙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差价损失等),但不得要求继续履行。

3.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理由:甲在与乙签订合同后,虽未过户,但仍为登记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其与丙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民法典》第144-15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故合同有效。丙不知情(善意)、支付合理对价(320万元接近市场价)、已办理过户登记(完成公示),符合《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因此取得所有权。

4.丙要求乙搬离的主张不能成立,乙的占有具有合法性。

分析:乙基于与甲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涉案房屋(第458条),属于有权占有。丙虽为所有权人,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第725条),若存在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可对抗新所有权人;但本案中乙的占有并非基于租赁,而是基于买卖合同。然而,丙通过善意取得成为所有权人后,乙的占有是否合法需区分:乙的占有权源是与甲的合同,而甲在转让时已非所有权人(因丙善意取得),故甲与乙的合同债权不能对抗丙的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根据《民法典》第462条,占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丙作为所有权人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第235条),需证明乙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乙的占有基于与甲的有效合同,在合同未被解除前,乙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债权性权源),故丙不得要求乙搬离。

5.丁主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不成立,无权要求赔偿。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726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满足“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主张。本案中,甲与乙的合同是买卖合同,甲与丙的合同是另一买卖合同,但甲在与丁签订租赁合同时(2023年4月),涉案房屋尚未出售给乙(2023年5月),故甲出卖给乙、丙的行为均发生在租赁期内。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出卖”行为,而甲与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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