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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专业课一(刑法学、民法学)

刑法学部分

案例分析题(25分)

2024年3月,甲(28岁)因琐事与乙(30岁)发生争执,乙持铁棍击打甲头部,甲躲避后捡起地上砖块反击,击中乙面部致其鼻梁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乙倒地后仍辱骂甲,甲因情绪激动,又持砖块连续击打乙背部3次,致乙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乙报警后,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全部行为。

问题:

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结合《刑法》第20条分析前两次击打行为的性质。(10分)

2.甲后续连续击打乙背部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8分)

3.甲的投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若构成,对量刑有何影响?(7分)

答案

1.甲的前两次击打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乙持铁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甲为避免头部受重伤,捡起砖块反击致乙鼻梁骨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一般指重伤或死亡),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甲后续连续击打乙背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倒地后已丧失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持铁棍击打的行为已停止),此时甲的侵害行为已不具有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结束)。甲因情绪激动连续击打乙背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乙轻伤二级的结果,符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甲的投案行为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甲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甲故意伤害罪的后果为轻伤二级,属于较轻犯罪,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部分

案例分析题(25分)

2023年5月,丙将其名下一套位于A市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丙)以300万元价格卖给丁,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先支付200万元,丙交付房屋后30日内办理过户登记,剩余100万元过户后支付。合同签订后,丁依约支付200万元,丙交付房屋,丁装修入住。2023年7月,丙因急需资金,又将该房屋以320万元价格卖给戊,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戊明知丙已将房屋卖给丁的事实。丁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丙与戊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戊返还房屋。

问题:

1.丙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丁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10分)

2.丙与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10分)

3.丁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说明理由。(5分)

答案

1.丙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丙与丁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合同有效。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本案中,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丁仅享有合同债权,未取得所有权。

2.丙与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97条,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丙虽已将房屋卖给丁,但作为登记所有权人仍有权与戊签订买卖合同,且戊明知在先买卖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恶意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戊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转让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戊已办理过户登记,且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即使戊明知在先买卖,仍可取得所有权(但需注意“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外)。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丙与戊存在恶意串通(如低价转让、虚构债务等),故戊取得所有权。

3.丁的诉讼请求部分不成立。其一,丙与戊的买卖合同有效,丁要求确认无效无法律依据;其二,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生效),丁无权要求戊返还房屋。但丁可依据与丙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要求丙赔偿损失(如装修费用、房屋差价等),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丙返还已支付的200万元及利息。

专业课二(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法理学部分

论述题(20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论述“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现路径及价值。

答案

“同案同判”是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相似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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