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不动产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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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不动产管理,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市场秩序,促进乡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范围内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附着物等。

第三条乡镇不动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不动产管理。

(二)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障。

(三)公开透明原则:不动产管理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不动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乡镇不动产的登记、发证、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不动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不动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不动产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

(三)负责不动产权利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四)负责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监管。

(五)负责不动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六)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二)权属明确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确保权属明确。

(三)便民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方便群众。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一)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等。

(二)房屋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等。

(三)构筑物登记:包括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构筑物他项权利登记等。

(四)附着物登记:包括附着物所有权登记、附着物他项权利登记等。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权属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程序:

(一)申请登记。

(二)审核材料。

(三)公示。

(四)登记发证。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

(二)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等变更。

(三)不动产权利转移。

(四)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权利消灭。

(二)不动产权利人放弃权利。

(三)其他需要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不动产变更、注销登记程序与登记程序相同。

第五章交易监管

第十四条乡镇不动产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交易原则:不动产交易应当公开进行。

(二)公平交易原则:不动产交易应当公平进行。

(三)诚信交易原则:不动产交易应当诚信进行。

第十五条乡镇不动产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交易主体合法。

(二)交易标的合法。

(三)交易价格合理。

(四)交易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乡镇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

(一)审查交易主体资格。

(二)审核交易标的权属。

(三)监督交易价格。

(四)查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不动产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不动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原则:不动产信息应当完整。

(三)安全性原则:不动产信息应当安全。

第十八条乡镇不动产信息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不动产交易信息。

(三)不动产权利纠纷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乡镇不动产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信息录入。

(二)信息查询。

(三)信息统计。

(四)信息共享。

第七章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乡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仲裁解决。

(四)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乡镇不动产纠纷调解工作由不动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乡镇不动产纠纷仲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仲裁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乡镇不动产纠纷诉讼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不动产登记证书的。

(三)隐瞒、伪造、篡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

(四)违反不动产交易监管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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