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必考题含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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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练习题含答案

一、民法部分

1.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区分

甲将自有房屋以200万元卖给乙,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3日后办理过户登记。次日,甲又以220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立即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得知后起诉甲,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乙因合同成立取得房屋所有权

B.丙因善意取得获得房屋所有权

C.甲与乙的合同有效,甲需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D.甲与丙的合同因侵害乙的债权无效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与乙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未取得所有权是因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与丙的合同同样有效,丙因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所有权(非善意取得,因甲为有权处分)。甲一物二卖构成违约,需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2.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间

2023年5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2024年5月1日还款。丙与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若甲到期未还款,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24年6月1日,乙书面要求甲还款,甲表示无力偿还;2024年12月1日,乙起诉丙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丙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A.是,因保证期间未届满

B.否,因保证期间已过

C.是,因乙已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要求甲还款

D.否,因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未先起诉甲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主债务履行期至2024年5月1日,保证期间为2024年5月2日至2024年11月1日。乙虽于2024年6月1日要求甲还款,但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乙于2024年12月1日起诉丙,已过保证期间,丙免除保证责任。

3.高空抛物责任认定

某小区3号楼发生高空抛物,一块瓷砖从15层坠落,砸伤楼下行人丁。经调查,1501室业主戊的阳台瓷砖松动,1502室业主己曾装修时拆除过外墙瓷砖,1503室业主庚长期空置房屋,其他楼层无异常。警方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问题:下列哪一主体可能承担责任?

A.戊、己、庚均需承担连带责任

B.仅戊需承担责任,因瓷砖松动

C.戊、己需承担责任,庚无过错不承担

D.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C

解析:《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1501室戊的瓷砖松动(存在可能)、1502室己拆除过外墙瓷砖(增加风险),均无法证明自己非侵权人;1503室庚长期空置,无使用行为,可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若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未检查外墙),需承担相应责任,但非全部责任。因此,戊、己需补偿,庚不承担。

二、刑法部分

1.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甲欲杀害乙,持铁棍击打乙头部致其重伤昏迷。甲以为乙死亡,将其抛入河中。经鉴定,乙实际死于溺水。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B.故意杀人既遂

C.过失致人死亡

D.故意杀人未遂

答案:B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误以为前行为已致死,后行为实际致死)。通说认为,前行为与后行为均为杀人行为的组成部分,死亡结果与甲的整体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故意杀人既遂。

2.共同犯罪的承继性

甲盗窃仓库财物时被保安发现,甲为抗拒抓捕对保安实施暴力。此时乙路过,明知甲在抢劫仍参与殴打保安,帮助甲逃离。

问题: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A.构成盗窃罪共犯

B.构成抢劫罪共犯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甲的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刑法》第269条)。乙在甲实施暴力阶段加入,明知甲在抢劫仍参与,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应对抢劫行为负责,构成抢劫罪共犯。

3.累犯的认定

2018年6月,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1年6月刑满释放。2024年5月,甲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

问题:甲是否构成累犯?

A.是,属于一般累犯

B.是,属于特别累犯

C.否,因前罪与后罪间隔未满5年

D.否,因后罪非特定罪名

答案:A

解析: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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