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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队管理制度
车队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的定义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
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
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
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车队管理制度(精选20篇)
为保证机关车队日常运作的安全与秩序,需要各人员共同遵
循机关车队的管理制度,爱问范文为你整理了车队管理制度(精
选20篇),希望你喜欢。
车队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
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
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
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
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
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
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
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
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
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
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
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
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
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
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
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
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
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
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
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
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
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
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
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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