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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常见涉税问题汇总

1、极易被税务重点稽查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2)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3)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4)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5)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6)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降低税负的。

(7)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8)个人因撤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款项属于个税应税收入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9)自然人股权转让中个税和印花税纳税地点不合法的。

(10)自然人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完成但是尚未支付转让款未依法申报个税的。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11)自然人股权赠送未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

(12)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2、股权转让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答: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3、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是谁?扣缴人是谁?各自应负担哪些义务?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4.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什么税?

答: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税目是“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自然人个人股权转让印花税目前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用股权转让所得乘以税率即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评估费等。

6.什么是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入?

答: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因此股权转让收入不仅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7.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8、如果申报收入偏低,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征收?

答:核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的方法。

最主要的核定方法就是“净资产核定法”。

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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