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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遴选面试题及答案

第一题:政治理论与司法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总的”。作为拟任员额法官,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谈谈你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解,以及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贯彻这一要求。

参考答案: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历史文化传统和基本国情决定的核心命题。从政治逻辑看,这条道路的本质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性是根本属性,法治是基本方式。从实践逻辑看,它要求司法工作既遵循法治普遍规律,又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避免简单照搬西方法治模式。

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这一要求,需把握三个维度:

其一,强化政治引领,将“从政治上看”融入司法裁判。例如,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不仅要严格适用《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还要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注重保护企业产权和经营自主权,避免“机械司法”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审理涉民生案件(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养老纠纷)时,要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通过调解、释法等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其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比如在基层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不能仅追求“案结”,更要注重“事了”。曾参与办理一起赡养纠纷,原告是80岁独居老人,子女因财产分配争议拒绝赡养。审理中,我不仅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子女赡养义务,还联合村委会、司法所组织家庭会议,引导子女回忆老人抚养艰辛,最终促成调解协议,老人搬入子女共同购置的养老房,家庭关系修复。这体现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法治道路内涵。

其三,立足中国法治实践,创新司法方法。例如,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需结合《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地方土地政策(如“三权分置”改革),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尊重村民自治习惯;在处理网络侵权、数据权属等新类型案件时,需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平衡创新发展与权利保护,避免“一刀切”裁判,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第二题:法律适用与逻辑推理(案例分析)

2022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10台工业机器人,总价50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前。合同第5条约定:“若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日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2022年7月15日,乙公司仅交付5台机器人,称因疫情导致供应链中断(当地政府于2022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实施区域封控),剩余5台需延迟至8月30日。甲公司于7月20日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7月16日起算至7月20日共5天,计1.25万元)及赔偿损失(另行采购5台机器人多支出的30万元差价)。乙公司抗辩:①疫情属不可抗力,应免除部分违约责任;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③甲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无法律依据。

请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并给出裁判思路。

参考答案: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责任减免范围;二是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及调整标准;三是差价损失是否属于可赔偿范围。

焦点一:不可抗力的认定与责任减免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当地政府5月20日至6月10日封控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行政措施,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但需注意两点:其一,乙公司需证明封控与延迟交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乙公司在封控前已备齐大部分零部件,仅因物流停滞导致无法组装,则因果关系成立;若乙公司自身库存管理混乱,封控前未采购关键部件,则可能因“可预见”“可克服”部分免责不成立。其二,《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若乙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如封控开始后3日内)通知甲公司,导致损失扩大,则扩大部分(如7月1日至7月15日的延迟)不能免责。

假设乙公司已尽通知义务且因果关系成立,则其逾期交货的合理期限应扣除封控影响期间(5月20日-6月10日共22天)。原交货期为6月30日,扣除22天不可抗力期间后,新的履行期可顺延至7月22日(6月30日+22天)。但乙公司实际于7月15日仅交付5台,剩余5台延迟至8月30日,已超过顺延的7月22日,故自7月23日起构成违约(逾期超过15日的起算点应为7月23日+15日=8月7日,但甲公司于7月20日解除合同,需进一步分析解除权是否成立)。

焦点二:违约金是否过高及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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