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版)解读课件.pptxVIP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版)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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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读汇报人:时间:2025.07

目录01基本法概述02中央与香港的关系03居民权利与义务04政治体制05经济制度06社会事务CONTENTS

目录090708附则对外事务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基本法概述01

香港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1840年鸦片战争后被英国占领。1984年中英签署联合声明,确认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维护国家统一和香港繁荣稳定。历史背景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宪法依据02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核心,所有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法律地位03基本法的制定背景

中央与香港的关系02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高度自治权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任命与授权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但在必要时可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防务与治安政治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0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意见后,可将不符合本法的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02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03法律备案与审查全国性法律的适用司法权与终审权法律关系

0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外交事务管理0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对外代表权03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国际组织与协议外交事务

居民权利与义务03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平等权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自由权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权利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遵守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维护国家安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依法纳税基本义务

政治体制04

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行政长官行使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等职权。职责与职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任期与辞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产生办法

0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设政务司、财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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