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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外省市房产企业来京销售备案之合同管理制度

正文

鉴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及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监管的强化,为规范外省市房产企业在北京地区进行房地产销售活动,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外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销售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外省市房产企业来京销售行为,明确企业责任,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外省市房产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在北京市开展房地产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省市房产企业来京销售前,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完成相关备案手续,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条各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本管理制度,对外省市房产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为本管理制度的主管机关,负责外省市房产企业来京销售的备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住建委设立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处”)为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场管理处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外省市房产企业的备案申请;

(二)审核备案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三)监督和检查外省市房产企业的销售行为;

(四)处理与备案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五)依法对外省市房产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合同备案管理

第八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应当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确保交易透明度。

第九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应当使用北京市住建委统一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信息录入北京市住建委的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信息;

(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面积、价格等;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四)交房时间及条件;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合同备案完成后,住建委应当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备案证明,作为交易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备案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或认购书后,及时将客户信息录入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客户数据库。

第十五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应当确保录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瞒报、虚报或漏报。

第十六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七条住建委有权对外省市房产企业的备案信息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已经备案的合同或协议,如需变更,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已经备案的合同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备案。撤销备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外省市房产企业或购房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备案,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档案管理制度,对销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合同、协议、记录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销售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许可证;

(三)销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四)客户信息登记表;

(五)销售过程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应当为档案管理配备专门人员,并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四条住建委有权对外省市房产企业的销售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住建委应当定期对外省市房产企业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外省市房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住建委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企业,住建委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其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购房人发现外省市房产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住建委投诉举报。住建委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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