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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主讲人: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CONTNETScontents目录总则01出版02制作03复制04进口05批发、零售和出租06罚则07附则08
01总则
01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02通过本条例,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进行规范,确保音像制品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音像制品管理的目的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的适用范围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01音像制品禁止载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02音像制品的内容要求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0102音像制品管理的职责分工
02出版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010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0102音像出版单位的变更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音像出版单位的信息标注和样本送交
03制作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0102设立音像制作单位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0102音像制作单位的变更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单位的委托制作
04复制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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