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附则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09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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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法律责任与附则

Part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调整三江源国家公园规划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art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建设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项目的,由国家公园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Part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界标、公共标识识别系统等设施设备的,由国家公园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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