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书(3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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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书(3篇)

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书(精选3篇)

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书篇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答辩人因与原告向______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先引起的,-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原告盖房子时侵占了答辩人家里的宅基地一直不给予补偿而找其理论。

当时答辩人站在马路上只是和原告的丈夫_讲理,但肖_恼羞成怒,脱下上衣就用拳头来打答辩人,这时原告赶到,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帮其丈夫打答辩人,并脱下其脚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辩人的脸,使答辩人的脸被砸伤,答辩人被原告夫妻二人殴打忍无可忍,才从地上捡了一个砖头砸向_,却碰巧砸到原告。

答辩人在这次纠纷中也受了轻微伤,有____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为据。

故本次纠纷责任不全在我方,原告也要负有一定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的医药费凭相关的正规发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鉴定。

另外,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请求。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身体权答辩状合同书篇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答辩人因收到人民法院转来关于与原告因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剑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剑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三、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

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

(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工费应为人民币元。

(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人民币元。

(3)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损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人民币元/天,计算天共人民币元。

(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人民币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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