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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行政处罚法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1)
1.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新增的“通报批评”属于哪一类?
答:属于声誉罚(申诫罚),与“警告”同属对违法者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类型。
3.问:某市场监管部门拟对某企业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该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种类?
答: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明确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列为行政处罚种类。
4.问:法律可以设定哪些类型的行政处罚?
答: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5.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哪类处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答: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6.问:某设区的市为加强犬类管理,拟通过政府规章设定“对未牵绳遛犬的行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答:符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注:2025年适用《立法法》修正后的“设区的市”范围),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7.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答:是。《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8.问: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如何确定管辖?
答: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依据第二十五条)
9.问:违法行为地是否包括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
答: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等。
10.问:某县交通局发现一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邻县,但主要违法结果(如污染)出现在本县,本县交通局是否有权管辖?
答:有权。违法行为结果地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范畴,本县交通局作为结果地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管辖权。
11.问: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第三十条)
12.问: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第三十一条)
13.问:“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4.问: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答: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5.问:违法行为在多长时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有例外?
答: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依据第三十六条)
16.问:某企业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持续实施违法排污行为,2025年5月被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是否还能对其处罚?
答:能。该违法行为属于“继续状态”,期限从2024年3月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5月未超过二年(若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则未超五年),因此仍可处罚。
17.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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