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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时间:202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01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出境检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携带、邮寄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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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进境检疫
第四章过境检疫
第八章附则
第六章运输工具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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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08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总则
01
01
02
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为了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制定本法。
检疫物的范围本法适用于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检疫的目的与范围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检疫机关的设立与管理
实施检疫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进入场所实施检疫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查阅、复制、摘录相关单证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检疫机关的职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土壤。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特殊需要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品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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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境的物品
第二章进境检疫
02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申请与审批
报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现场预防措施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被污染的场地作防疫消毒处理。
检疫地点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隔离检疫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指定地点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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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与检疫
检疫合格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检疫不合格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其他病虫害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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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结果处理
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本法第十七条所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其他病虫害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之外,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病虫害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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