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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法人制度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法人制

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速度非常之快。2005年底,全国各类非营利组

织已发展到31.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6.8万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58万多个,基金

会999个。比2001年的21万个,增长了50%,年平均增长10%左右(参见中国会议交

易中心,“我国民间组织体系初步建立”,《中国社会报》,20063月16日。)。虽然

尚无数据表明其中有多少非营利组织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是许多组织在现有法人制度框

架下找不到容身之地,不断地变换身份,却是不争的事实。上述几种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

的组织类型并不能涵盖我国现有的非营利组织,有些组织隐身于事业单位之中,也有些组

织甚至转登记为企业法人,更有许多组织尚处于“非法”状态。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法人制度的现状

1986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标志着我国法人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这部基本法中,对法人问题用专章作了规定,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

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大类。这种分类方法基本涵盖了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各类组织,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诸多类型的组织层出不穷,《民法通则》已经不

能完全覆盖。面对这种基本法立法滞后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也采取了权宜之策。一种办

法是努力将新的组织类型纳入四类法人。比如事业单位中,不仅包含了国家拨款成立的具

有行政职能的政府机构(如银监会、保监会等),又有依国家行政命令组建的从事公益事

业的法人,还有基于自然人、法人自愿组建并办理登记的法人等等(参见马俊驹,“完善

我国法人制度的几点建议”,20027月14日在经济法学研讨会暨海峡两岸经济法学术讨

论会上的发言。)。第二种办法是以行政规章的方式确立某些组织的法律地位,如基金会

等(在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之列,新的《基金

会管理条例》则回避了其法人类别,下文将有详细阐述。)。

我国的法人分

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的合法组织类型包括社团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信托

等。上图显示了我国的法人分类和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的组织类型(图中以斜体字代表)

(一)社团法

我国民法中出现的“社团法人”与国际上通行的理解并不太一致。社团法人作为一个法律名

词,包括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非营利社团法人,前者如有限责任公司,后者包括取得法人

资格的各类非营利社团。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归入企业法人,“社

团法人”则专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199810月25日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条例所指)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这类组织又常被称为“民间社团组织”,

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等。与之相区别的社团法人在该

条例中有所说明:“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并不在此条例规定之列。也就是说,该条例规

定的社团法人属于许可设立主义原则,而另外两种社团法人则属于特许设立主义原则。

(二)基金

基金会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出现的,从全国基金会的分布情况也可以

看出。目前,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浙江等地基金会数量超过100个,东部发达省市基

金会多为几十个,而中西部省份基金会数量仅在10个左右。

《民法通则》颁布时,我国基金会数量尚不多,而且主要是依政府要求设立的,所以当时

提出的四类法人中并没有对应基金会的类型。对此,最初的办法是将基金会归入社团法人

之列。1988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

利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基金会的性质

与社团法人完全不同,事实上属于国际上通称的财团法人,所以该办法的规定显然不尽合

理。因此,20046月1日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修正了关于基金会性质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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