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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依据《民法典》(尤其是第1179条、第118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项目会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一般伤害、因伤致残、死亡)而有所不同。你别看着这些项目,只要受伤了就找对方索要全部项目。

一、所有伤害均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一般伤害)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需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用于购买必要的营养品,辅助治疗和恢复。

二、因伤致残增加的赔偿项目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通常按1-10级,1级最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重要提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普遍采用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即“同命同价”原则),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扶养人生活费

前提: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

对象:受害人有法定扶养义务且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亲属(如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配偶)。

【计算】

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原则上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同样,目前实践中也趋向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0、后续治疗费/康复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导致死亡增加的赔偿项目

1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重要提示】同样适用“同命同价”原则,实践中普遍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前提:受害人死亡。

对象和计算:与因伤致残情况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同(见第9点)。

14、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费用

《民法典》已删除,部分地区还在支持(例如江西)。

四、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情形:无论是一般伤害、致残还是死亡,只要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死亡情况下,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但是实践中,一般法院会认为只有构成伤残才支持,也有不构成伤残也支持的,实践中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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