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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法理、实践与制度建构

一、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现代行政法治的宏大架构中,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成为理论与实践领域共同聚焦的核心议题。从理论层面深入剖析,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长期奉行“命令-服从”模式,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的优越性和权威性,将行政行为视为具有绝对公定力,要求行政相对人无条件服从,这种理论构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行政相对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与权益。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更新,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的兴起,犹如一股强劲的革新力量,对传统理论发起了有力挑战。它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为切入点,深入探究行政相对人在面对明显违法、重大瑕疵行政行为时,依法享有不服从、不配合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利,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内涵,促使学界重新审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推动行政法学理论朝着更加科学、合理、平衡的方向发展。

在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程序不规范、利益驱动等,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法行政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还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权威。赋予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能够为其提供一种即时、有效的事中救济手段,使其在面对违法行政行为时,不再处于被动、无助的地位,而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抵抗行为,及时阻止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存在,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形成了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它时刻提醒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谨慎对待每一项行政决策和执法活动,从而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从社会治理的宏观视角来看,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并行使抵抗权时,会引发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与协商,促使双方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深入探讨。这种互动过程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还能够增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升级,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奠定坚实基础。

本研究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展开全面、深入的探讨,无论是对于行政法学理论的丰富与完善,还是对于行政法治实践的优化与推进,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在理论上,能够进一步拓展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深化对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关系的认识,为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新的理论支撑和研究思路;在实践中,通过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内涵、构成要件、行使方式与救济途径等,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权利保障指引,增强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能够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与发展。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研究起步较早,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在理论层面,西方学者从不同的法学流派和理论基础出发,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进行了深入探讨。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理论为基石,认为当行政行为严重违背自然法和基本人权时,行政相对人有抵抗的权利,这种抵抗权是对天赋人权的捍卫,是自然正义的体现。如洛克强调人们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权利不可剥夺,若政府行为侵犯这些权利,人民有权反抗。社会契约论者则认为,政府权力源于人民的让渡,当行政行为违背契约目的,侵犯人民权益时,相对人有权行使抵抗权,以维护契约的公平与正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深刻阐述了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人民抵抗权的正当性。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对无效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研究较为深入。德国基本法中对公民抵抗权的规定,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依据。学者们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研究,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在面对无效行政行为时享有抵抗权,并且这种抵抗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实践中,德国等国家通过完善行政程序法和司法审查制度,为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质疑和抵抗,若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可诉诸司法途径解决,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理论和实践主要围绕着普通法的原则和司法审查制度展开。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行政行为侵犯个人权利时,相对人可以依据普通法的原则进行抗辩和抵抗。美国则通过宪法和一系列的联邦法律,保障公民在面对违法行政行为时的抵抗权,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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