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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原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基础上,依据国家建

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按正常施工条件、

合理的劳动组织,以施工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的平均水平为基础,结合各地区工

期定额执行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二、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

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

排施工进度的参考。

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别较大,故将全国划分为Ⅰ、Ⅱ、

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

西、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海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气候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区域内再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执行。

设备安装和机械施工工程不分地区类别,执行统一的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是按各类地区情况综合考虑的,由于各地施工条件不同,允许各

地有15%以内的定额水平调整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按上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建设部备案。

五、单项工程工期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起至完

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全部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

天数。

六、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数为单位。对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经承

发包双方确认,可顺延工期。

七、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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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不得增加工期。

八、施工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

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可顺延工期。

九、本定额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和一般通用工业建筑。凡定额中未包括的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补充工期定额,并报建设部备案。

十、有关规定:

1.单项(位)工程中层高在2.2m以内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但计算层数。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3.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

值增加。

4.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2个以上(含2个)单项(位)工程时,工期的计算:以

一个单项(位)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单项(位)工程工期总和乘相应系

数计算:加一个乘0.35系数;加2个乘0.2系数;加3个乘0.15系数;4个以

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5.坑底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6.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护坡桩施工的工期承发包双方可按

施工方案确定增加天数,但最多不超过50天。

7.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溶洞、暗滨、淤泥、石方、地

下水等需要进行基础处理时,由承发包双方确定增加工期。

8.单项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在100m以上,增加工期

10天;道路及停车场的面积在500m²以上,在1000m²以下者增加工期10天;在

5000m²以内者增加工期20天;围墙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十一、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

“×××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

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

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首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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