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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提高非税收入收缴效率,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征收、规范管理;
(二)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三)安全高效、方便快捷;
(四)加强监督、严肃查处。
二、收缴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主体为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罚没收入单位等。
第五条非税收入收缴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六)其他非税收入。
三、收缴程序
第六条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分为以下步骤:
(一)告知缴费人;
(二)开具缴费通知书;
(三)缴费人缴纳;
(四)收缴单位收取;
(五)收缴单位核算;
(六)上缴国库。
第七条收缴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缴费人名称;
(二)缴费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缴费期限;
(五)收缴单位名称;
(六)收缴单位地址;
(七)收缴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第八条缴费人应当按照缴费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第九条收缴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当核对缴费人的缴费凭证,确保缴费人缴纳的非税收入与缴费通知书一致。
第十条收缴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算,确保非税收入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收缴单位应当将非税收入及时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四、收缴方式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现金收缴;
(二)银行转账;
(三)电子支付;
(四)其他收缴方式。
第十三条收缴单位应当根据非税收入的特点和缴费人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收缴方式。
第十四条收缴单位在收取现金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款凭证,确保现金收缴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收缴单位在收取银行转账和电子支付时,应当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五、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法、合理。
第十八条收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收缴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是一篇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文章,字数约为2500字。该制度涵盖了非税收入收缴的原则、主体、范围、程序、方式、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提高非税收入收缴效率,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强化责任,确保安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
第二章非税收入收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非税收入收缴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七条非税收入收缴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明确收费标准;
(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理适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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