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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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设备、场所和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

(三)监督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审查辐射事故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五)定期检查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经验,改进措施。

第六条设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部门,负责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辐射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编制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辐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

(六)负责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辐射工作场所管理

第八条辐射工作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告知辐射危害和防护措施。

第九条辐射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第十条辐射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辐射工作场所应设立应急处理设施,如应急洗消设备、防护用品等。

第十二条辐射工作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辐射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辐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辐射设备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罩等。

第十五条辐射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辐射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验情况。

第五章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辐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辐射工作人员应熟悉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剂量监测。

第二十条辐射工作人员应遵守辐射安全防护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六章辐射事故管理

第二十一条辐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辐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在辐射安全防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辐射安全防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辐射源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防护管理体系,明确辐射安全防护责任,确保辐射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辐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辐射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

(四)审查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五)监督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实施;

(六)处理辐射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第七条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编制辐射安全防护计划和报告;

(三)组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

(四)监督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运行;

(五)处理辐射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第八条辐射安全防护工作人员职责:

(一)遵守辐射安全防护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接受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

(三)正确使用辐射源和设备;

(四)发现辐射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及时报告;

(五)参与辐射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辐射源管理

第九条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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