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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5篇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蓝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XX市凤翔路11号香格里拉花园二期d座二层商铺单元b20

8、b20

9、b210号房,法定代表人:李琳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县区金洲路,负责人:张自英,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4月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南人社工伤认字[2013]322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其礼属于工伤的认定(南人社工伤认字[2013]322号);

2、重新认定李其礼不是工伤;

事实及理由:

1、李其礼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是我公司安排其旅游时间2011年11月6日是我公司安排员工出去旅游的时间(我司《关于2011年公司组织旅游的通知》证据1),并且于2011年的10月31日已经再次确定了参加旅游的人员名单(证据2),其中就有李其礼的名字。旅游的时间最终确定为2011年11月5日发团(证据

3、

4、5),但是李其礼因个人原因没有参加这次公司组织的旅游,且公司也明确表示不参加旅游的按正常休息日休息。因此11月6日是我公司安排李其礼的旅游时间而不是加班时间,对于其在休息

日不参加公司旅游而选择个人自由活动,公司是无权过问的。但是李其礼在事故发生后,在其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所称,是在当日公司加班后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我们认为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2、李其礼并非在下班时间所遭受的伤害

李其礼交通事故事发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晚上,而11月6日是国家法定的休息日(星期日),我司并没有安排其加班;且依照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政策,事发当日是公司组织部分员工外出旅游的时间(李其礼也在名单中),这与其所称是公司安排他去加班相矛盾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其礼当日的行为属于在休息日的个人行为,不是在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下班途中的行为,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

3、李其礼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存在很大疑点

李其礼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当日晚上的20点45分左右,事发地点是厢竹大道东村大酒店门前机动车辅道。而依据我公司规章,工作日下班时间为18点整,且从公司地址(凤翔路11号香格里拉花园二期d座)乘坐摩托车(李其礼事发时的交通工具)到达事故发生地点的时间最慢也就20分钟左右。因此,我们认为依据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地点、时间来看,已经大大超出正常下班时间路过该

事发地段的所用合理时间,且结合当日公司安排是旅游而不是加班,我们认为李其礼在工伤认定申请书所称是从公司加班出门后遭遇的交通肇事存在很大的疑点。

4、李其礼本人并无摩托车驾驶证,摩托车也不是其日常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该事故发生时其本人是无证驾驶摩托车,此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过错。另外我公司早就为其本人办理了意外保险(证据7),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其本人就该事故向保险公司及事故肇事方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我公司对于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认定李其礼属于工伤的结论,我司认为该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真实,证据也不充分,现恳请贵厅重新予以审查后支持我公司的申请要求。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蓝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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