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肃省工伤赔偿标准.pdfVIP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7年甘肃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甘肃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

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

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

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

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

过5天。

第十六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

六级伤残16个月。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

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

月,十级伤残7个月。

第十九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

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

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

672320元。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贯彻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甘人社厅发〔2012〕9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

织: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已经发布,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办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

下意见:

一、《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

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这里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是

指甘肃电力、兰州铁路局、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甘肃农垦、白龙江林业局等。其工伤保险

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是指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指导其工伤保险工作,并开展

工伤认定等相关业务。

文档评论(0)

文档小天才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就是文档小天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