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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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

第三条道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府监督、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图纸、技术资料和施工条件;

(三)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

(四)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二)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三)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明确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

(四)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二)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四)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二)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三)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十条道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质量控制;

(二)施工质量控制;

(三)材料质量控制;

(四)设备质量控制;

(五)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设计质量控制:

(一)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二)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三)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查,确保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质量控制: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二)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确保工程质量;

(四)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材料质量控制:

(一)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经过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有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设备质量控制:

(一)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设备;

(二)施工设备应当经过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三)施工设备应当有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三)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履行情况;

(二)道路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道路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道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质量验收

第十九条道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工程验收;

(二)主体工程验收;

(三)附属工程验收;

(四)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条基础工程验收:

(一)基础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自检报告;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基础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主体工程验收:

(一)主体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自检报告;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附属工程验收:

(一)附属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自检报告;

(二)监理单位应当对附属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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