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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二)科学管理,质量第一;
(三)依法依规,严格监督;
(四)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共同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工程质量目标;
(二)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合同;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四)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档案,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
(二)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三)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范。
第九条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理;
(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范;
(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检测机构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材料、构件、设备等进行检测,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检测;
(二)对检测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程质量责任;
(二)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二)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三)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整改;
(三)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质量意识;
(四)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构件、设备等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理;
(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范;
(四)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检测;
(二)对检测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一)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规范;
(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督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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