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在途法律事实的认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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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

刘某某系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从事水沟

耐火材料修理工作。

2012年1月20日10时30分,刘某某与同事孙某、王

某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回家。10时40分,刘某某骑自行车行驶至

某区工业园路口处时,被付某驾驶的载货汽车撞伤,后经医院

抢救无效于2012年1月23日死亡。2012年2月20日刘某某之

子刘小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其父为工伤,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审查,作出了工伤认定打

算书,认定刘某某构成工伤。某玻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

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维持。该玻

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依

法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打算书。某玻

璃圆锥机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理由是刘莫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既

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律

规定。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

中”。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

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

路线。尽管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打算》修订)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

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

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

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工伤保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

车交通事故损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仍须

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其次,上下

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损害的事实;

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

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法定的工伤条件

无论列举得多么详细,也不行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详细损害情

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推断,

具有肯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做

出合理解释。

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释上,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

的时间与路线上来回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审判实践中,争议

较大的问题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损害是

否可认定为工伤。依社会普遍观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径并非必

经或惟一的路线,而应依据个案详细状况而定。原则上劳动者居

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

指定路线。

此,对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推断,可考虑从绕

道的必要性和距离长短,并结合其他因素加以解释。对于绕道的

缘由,实践中有因突发大事而绕道,因私事而绕道和因工作缘

由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工作缘由的绕道虽然不是正常上班时

间,但此时发生的损害仍属于职业损害风范畴,且不应只局限

于机动车事故损害。上下班途中因私事而绕道的情形较为普遍,

如劳动者夫妻为双职工,每天因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

缘由而绕道,假如该事务是日常生活的必需要求,从劳动者立场

而言,绕道是上下班途中不得不经过的路线,具有必要性,可解

释为合理途径。而下班后伴侣聚会,前往非单位指派的夜校自发

学习等情形,不具有必要性,不应推断为理途径。而因交通堵

塞、车辆故障等突发或特别大事而改道走其他较远的路线,是难

以避开的情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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