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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都属于物权请求权。

2.为了使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民法提供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即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3.按份共有人独立享有份额,可以自由处分。

4.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有有限购买权,有两个以上共有人同等条件爱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在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通过继承、遗赠取得按份共有人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原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6.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占三分之二份额的人同意。

7.租赁按份共有物,是个负担行为,无需同意。

8.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不得以未使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亦可对抗第三人。

10.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偿的;

11.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可有偿可无偿。

12.义务地转让,经过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对抗善意受让人。

13.只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时,应当视为建筑物与土地一并抵押。

14.裸地抵押,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并处分,但不是抵押物。

15.变更抵押权顺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6.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7.不动产登记设立。动产抵押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

18.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于个别债权的从属性,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19.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0.在我国,流质条款无效。

21.根据《民法典》第428条规定,流质条款当属无效。

22.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

23.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24.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25.质权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

26.质权人只能收取,但不享有孳息的所有权,除非另有约定。

27.质权人未经质押人同意将质权转质给第三人,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8.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中,转质权都优先于原质权。

29.留置权优先于价款优先权。

30.占有不是民事权利,而是一种状态。

31.抵押无占有权能。抵押权是不以占有抵押物为权利内容之一的担保物权。

32.善意占有人正常使用并造成物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33.恶意占有人使用并造成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4.对于物的损毁灭失后的代位金,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只是不足部分,善意占有人无需赔偿,而恶意占有人必须赔偿。

35.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36.赔偿损失责任既包括赔偿实际损失,又包括赔偿可得利益。

37.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失和可得利益。

38.违约金不可以和定金、补偿性损害赔偿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和损害赔偿并用。

39.当事人可以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0.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下。

41.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即解除;起诉解除的,起诉状副本到达之日合同解除。

42.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购成要约。”商品房广告具体明确并且对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是要约。

43.承诺迟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外,为新要约。

4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45.借他人名义购房,只能在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或者名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更正登记。

46.一房数卖,数个买卖合同均未登记,则履行顺序为:已经交付的先于合同成立在先的。

47.根据《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48.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任意解除合同。

49.借款人或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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