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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云南红河石屏县卫健系统事业单位校园招聘4人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许多机构非常重视员工培训,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但也有不少机构在这方面投入较少。对于一个机构而言,在培训上的投入实际上属于()。

A.费用

B.投资

C.福利

D.利润

【答案】:B

【解析】对于一个机构在培训上的投入,从其本质和长远影响来看,更符合投资的定义。费用通常是指为了维持日常运营等短期的消耗性支出,培训投入并非单纯的短期消耗,它是为了提升员工的能力和素质。福利主要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非货币形式的待遇,如健康保险、带薪休假等,培训虽然也能给员工带来益处,但这不是福利的典型特征。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培训投入是一种成本支出,而不是利润。而投资是指为了获取未来的收益而进行的资金或资源的投入,机构对员工进行培训,是期望通过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这符合投资的概念,所以在培训上的投入实际上属于投资。

2、关于物业服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区建立之初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包含三方主体: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业主

B.物业公司可以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C.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公司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D.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答案】:B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各说法进行逐一分析判断。在小区建立之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业主。因为在房屋出售前,建设单位作为物业的开发者,需要选聘物业服务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而业主作为物业的最终使用者和受益者,也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关联方,所以该说法正确。在实际的物业服务中,物业服务人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所以,“可以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这一说法错误。业主作为物业服务的接受者,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说法正确。为了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避免因物业费催交问题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所以,该说法正确。综上所述,说法错误的是“物业公司可以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3、甲意图杀害乙,将所谓的“毒药”投入乙的饭食中。乙食用后,甲心生悔意,赶忙说明实际情况,并将乙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检查发现,甲所投放的“毒药”实际上并无毒性,乙平安无事。甲的行为属于()。

A.不构成犯罪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C

【解析】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甲主观上具有杀害乙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将“毒药”投入乙饭食中的行为,这已经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并非不构成犯罪。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在故意杀人罪中,既遂标准通常是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乙安然无恙,不满足犯罪既遂的条件。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里需明确的是,甲是因为后悔而主动采取措施,并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所以不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甲在将“毒药”投入乙饭食后,后悔并主动说明情况,还将乙送往医院抢救,其行为体现了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虽然实际上“毒药”无毒,但甲主观上认为其投放的是毒药且积极防止犯罪结果,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4、小王购置了一栋楼房,后因长期在外地出差,便将该楼房整体出租给小赵居住。某一天,这栋楼房突然整体倒塌,砸伤了行人小张。小张所遭受的损失应由()。

A.小王承担

B.小赵承担

C.小王与小赵承担连带责任

D.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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