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制度.PDFVIP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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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租赁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加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58号)及《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

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国资[2023]27号等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1.2.1本制度适用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1.2.2本制度所称物业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位于我国境内的房产

(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1.2.3本制度所称物业租赁,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出租人,将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拥有产权或实际控制权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

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

支付租金的行为。集团公司的存量住宅用于分配给本企业职工租住的

情形除外。政府对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停车位、公建配套、幼儿

园、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市属国有企业老字号等特殊物业租赁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工作职责

2.1集团公司是物业租赁决策、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1.1集团公司物业租赁管理制度,建立“制定方案、决策审批、实施

招租、日常管理、风险防控、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物业租赁流程

并落实。

2.1.2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本企业物业规范租赁工作。

2.1.3统筹利用本企业物业资源;审批本企业的物业租赁事项。

2.1.4承担并落实好本企业物业租赁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法律纠纷和

信访维稳等工作。

2.2出租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含广州珠江恺撒堡钢琴有限公司、广州

珠江钢琴制造有限公司、香港音乐贸易有限公司)的物业由集团公司

安全保卫部负责出租管理;产权属于集团公司的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

道南路渔尾西8号物业由子公司广州珠江钢琴文化园区运营管理有

限公司(简称“文化园公司”)负责出租管理。

3租赁方案制定

3.1物业租赁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合理的租赁方案,租赁方案

应包括以下内容:

3.1.1租赁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明细、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3.1.2租赁目的、可行性。

3.1.3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租赁用途。

3.1.4承租条件、租赁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3.2物业的租赁底价应以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并经备案的

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

3.3物业租赁方案应提交集团公司租赁评审小组(由纪检、审计、财

务、法务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审议。

4决策审批

4.1决策审批程序

4.1.1物业租赁应严格按照穗国资[2023]27号的指导意见及本企业制

定的物业租赁管理制度实施,并切实履行集体决策审批程序,严禁个

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于重大物业租赁事项应按照“先

党内、后提交”的原则实施。

4.1.2出租管理部门拟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年;若承租人对物业升级改造需投入较大的,经集团党委会和集团

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论证决策,租期方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2

年。

4.1.3因公共利益、市政府产业引导、重大招商引资或其他扶持政策

等原因需要延长租期超过12年的,出租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风险评

估,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审批文件包括

物业权属证明、物业租赁方案、法律意见书、外部专家评审结果、风

险防范措施以及需要的其他资料。租期超过12年的物业租赁事项完

成招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集团公司向市国资监管机构书面报

告租赁情况。

4.2决策审批事项

按照《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

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国资[2023]27号及本企业制定的《物业租

赁管理制度》实施。具体决策事项内容明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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