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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状元红教育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富德生命状元红教育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富德生命状元红教育年金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为方便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

确定。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的投保范围:0-13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保至26周岁

交费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趸交、年交

交费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趸交、3/5/10年交

等待期

本主险合同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教育保险金给付

1.大学教育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险年度后,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2.深造教育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个保险年度后,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23周岁、24周岁、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分别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深造教育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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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状元红教育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1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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