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平市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历年真题及一套答案详解.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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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平市公务员考试行测试卷历年真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公民获得的劳动模范、时代楷模、杰出青年等光荣称号,属于公民的()。

A.名称权

B.声誉权

C.荣誉权

D.名誉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公民的人身权利相关知识。名称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本题主体是公民,并非法人、非法人组织,所以该内容不符合题意。声誉权并不是法定的人身权利类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之相关的主要是名誉权和荣誉权。所以该内容不符合题意。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劳动模范”“时代楷模”“杰出青年”等光荣称号是公民因自身的突出表现而获得的荣誉,属于荣誉权的范畴。所以该内容符合题意。名誉权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侧重于对主体社会评价的保护,而光荣称号是一种特殊的荣誉,与名誉权所涉及的社会评价有所不同。所以该内容不符合题意。综上,公民所获得的“劳动模范”“时代楷模”“杰出青年”等光荣称号,属于公民的荣誉权。

2、驾驶员在正常行车过程中,突然有两个小孩从侧面追逐着跑到车前,驾驶员因刹车不及,紧急转动方向盘,致使汽车撞向路旁的空房,造成车和空房严重损坏,驾驶员的行为属于()。

A.违法行为

B.正当防卫

C.无因管理

D.紧急避险

【答案】:D

【解析】该情景中驾驶员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在正常行车时,突然有两个小孩追逐至车前,驾驶员面临必须立即做出反应以避免撞到小孩的紧急情况。由于刹不住车,驾驶员急转方向盘使汽车朝路旁空房撞去,这一行为是为了保护小孩的生命安全,不得已损害了相对较小的车和空房的财产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驾驶员的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更严重后果而做出的,并非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该情景中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此情景明显与无因管理的定义不符。所以该驾驶员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3、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该局对()长生进行飞行检查。同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组成调查组进驻企业全面开展调查。

A.武汉

B.长春

C.山东

D.安徽

【答案】:B

【解析】该题主要考查对特定事件主体地点的准确记忆。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并会同吉林省局展开调查的是长春长生,这是特定且明确的事实。而武汉、山东、安徽均与这一特定事件主体不符。所以正确答案是长春对应主体企业。

4、张某欲实施杀人行为,与王某商议并委托其购买毒药,王某依约将毒药购买后交予张某。此后,张某放弃了杀人的意图,并将毒药销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王某都不构成犯罪

B.张某与王某都成立犯罪中止

C.张某成立犯罪中止,王某不构成犯罪

D.张某成立犯罪中止,王某成立犯罪预备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共同犯罪以及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的相关法律概念,分别分析张某和王某的行为性质。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题中,张某和王某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张某为了杀人委托王某购买毒药,王某按照张某的要求购买并提供了毒药,因此张某和王某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犯罪。对于张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张某后来放弃了杀人意图,并将毒药毁灭,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即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张某成立犯罪中止。对于王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王某受张某委托购买毒药,此行为属于为实施杀人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但在准备阶段,张某放弃了犯罪意图并毁灭了毒药,导致犯罪行为未能进入着手实行阶段,所以王某的行为仍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王某成立犯罪预备。综上所述,张某成立犯罪中止,王某成立犯罪预备。

5、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在租房期间甲打算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都表示愿意购买,此时应()。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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