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精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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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精-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2Z10建造师管理制度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1。具备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单位提出申请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拟定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5。在核发证书后30曰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二)注册申请1.初始注册2。延续注册3.变更注4。增项注册1。初始注册(1)条件(四条件)①有证书—-资格证书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③符合规定-—继续教育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2)时间规定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规定2。延续注册(1)注册使用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曰前(4)延续注册的使用期为3年3。变更注册(1)变更执业单位(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使用期4.增项注册(1)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因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11)其余。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8)其余.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1)印章失效;(2)撤消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5)其余。

四、执业1。执业范围(1)任项目经理(2)从事其余施工的管理活动(3)法律规定的其余业务(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公司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如下的建筑资质的公司的施工项目经理2。受聘单位的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3。对岗位的规定(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标项目经理(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取得相应的劳动酬劳;(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1)恪守法律、法规和关于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原则、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别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7)帮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如下行为(9条)(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协议约定费用外的其余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别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余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余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原则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2。过渡期为5年,年2月27曰~年2月27曰

3.年2月27曰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原则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二)监督检验方法1。规定出示注册证书2。规定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3。问询签署文件人员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方法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消注册(5条)(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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