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肉鸡养殖保险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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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肉鸡养殖保险产品说明

一、条款名称

阳光农险黑龙江省商业性肉鸡养殖保险

二、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肉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因下列原

因直接造成保险肉鸡死亡,且连续7日内保险肉鸡死亡总量达到单

批次养殖总量3%(含)以上,或单日死亡总量达到单批次养殖总量

1%(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

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

(四)山体滑坡、泥石流;

(五)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扑杀导致保

险肉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每只赔偿金额以每只保险金额乘

以不同养殖阶段赔偿比例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中暑、中毒;

(五)宰杀;

(六)保险肉鸡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或

疫病;

(七)药物的质量原因、假药、强制免疫副反应以外的药物反

应造成的肉鸡死亡;

(八)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肉鸡死亡或

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九)未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保险肉鸡的死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肉鸡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

金额;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未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导

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保险肉鸡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

赔偿。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

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除另有约定外,肉鸡投保数量按批次参保数量确定的,本保险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肉鸡的一个生长周期;肉鸡投保数量按年出栏量

确定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单载

明为准。

自本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肉鸡的疾(疫)

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中的疾病、疫病所致的保险肉鸡

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预期利益

六、其他

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及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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