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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第二批高层次人才引进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甲的摩托车被盗,甲借了朋友的摩托车在丢车附近搜寻,偶然发现乙骑的正是自己丢失的摩托车,甲大声呵斥,乙弃车逃跑,甲紧紧追赶乙至一条大河边,并将乙撞入河中,甲见乙在水中挣扎便骑车离开,后乙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属于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本题可结合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自救行为的定义来逐一分析。首先,甲的摩托车被盗,其发现盗窃者乙并将其撞入河中后,见乙在水中挣扎而骑车离开,最终导致乙溺水身亡。对于甲的行为,不属于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国家机关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但自救行为的手段应具有适当性,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甲在乙弃车逃跑后将其撞入河中,且在乙水中挣扎时不管不顾骑车离开,其行为明显超出了自救行为的必要限度,因此不构成自救行为。接下来分析各罪名。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将乙撞入河中后,在明知乙可能会溺水死亡的情况下,有能力救助却骑车离开,主观上具有放任乙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导致了乙溺水身亡的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本案中甲的行为最终导致乙死亡,并非单纯的伤害身体健康,所以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本案中甲是在明知乙在水中挣扎可能死亡的情况下骑车离开,并非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乙死亡,所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上,正确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2、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

A.配偶子女父母

B.父母子女配偶

C.子女父母配偶

D.兄弟配偶子女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3、下列选项中的常用便民热线服务电话对应错误的是()。

A.公安报警——110

B.火警——119

C.救护——120

D.交通事故——117

【答案】:D

【解析】这道题考查对常用便民热线服务电话的熟知程度。公安报警电话是110,当民众遇到涉及公安相关的紧急情况如治安案件、人身安全威胁等可拨打此号码求助。火警电话是119,当发生火灾等紧急消防事故时拨打该号码能及时获得消防救援。救护电话是120,在有人突发疾病、受伤等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情况下使用。而交通事故的正确报警电话是122,117是原报时业务电话号码,并非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所以该题中常用便民热线服务电话对应错误的是交通事故对应117。

4、列宁指出,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可为人通过感觉所感知,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能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那么,“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其本意是指()。

A.物质是客观存在的标志

B.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根本属性

C.物质存在于客观实在之中

D.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

【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列宁关于物质定义中关键概念的理解,核心是明确“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一表述所强调的物质特性。题干中列宁对物质的定义强调了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即物质不依赖于人的感觉而存在,却能为人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特性,这意味着物质的本质特征就是客观实在。物质的唯一特性是从万事万物中抽象出来的共同的、本质的属性,它概括了所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共同本质,不管具体物质形态如何变化,其客观实在性是不变的。客观存在的标志并非对“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本意的准确表达,这一概念并没有抓住物质的本质属性,只是从表象上强调存在这一现象,不能准确体现物质与客观实在之间的内在联系。物质的根本属性是运动,而不是客观实在性。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固有属性,物质在运动中存在和发展,没有不运动的物质,也没有脱离物质的运动。物质是客观实在的,而不是存在于客观实在之中,这是对物质与客观实在关系的错误表述。客观实在是物质的本质特性,物质本身就具有客观实在性,而不是存在于客观实在这个“容器”中。因此,“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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