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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常熟市地方财政鱼虾气象指数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常熟市地方财政鱼虾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鱼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鱼

虾”):

(一)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所养殖的水产品,养殖面积在5亩(含)以上;

(二)放养鱼苗、虾苗等水产品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

关规定;

(三)保险池塘水质良好;

(四)生长、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鱼虾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虾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高温:鱼类连续五天(含)以上日最高气温达38℃(含)以上;虾类连续三天

(含)以上日最高气温达38℃(含)以上;

(二)强降雨:24小时降雨量在150mm(含)以上;

(三)连阴雨:连续降雨三天(含)以上,且期间天天有雨量,累计降雨量150mm(含)

以上。

本保险合同中的气象数据以经办此业务所在县(市)气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投保时按

照与保险标的地理位置就近原则选取气象观测站及备用观测站,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水质或投入品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保险水产的损失。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政府命令下的蓄洪、行洪行为,导致保险鱼虾无法及时转移或售卖的损失;

(二)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致保险鱼虾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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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鱼虾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项间接损失;

(四)保险鱼虾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池塘时,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鱼虾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鱼虾养殖期间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为

每亩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档次,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理赔中,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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