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公益林综合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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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公益林综合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公益林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拥有公益林的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其他

林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农户可以乡、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

险林木”),按照林草资源图数据库中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矢量范围确定保险面积范围。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的死亡或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由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或损失。

(二)由暴雨、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暴风、龙卷风、洪水、泥石流、冰雹、冻害、暴雪、

雨凇、干旱造成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

(三)由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林木死亡或损失、丧失正常生长活力或降低森林生态功能。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每亩保险金额确定为600元/亩,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

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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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央财政补贴性公益林综合保险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

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做出核定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

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

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时,保险人可适当延长损失核定时间,并向

被保险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

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林木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

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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