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宁市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答案详解(各地真题).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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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宁市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充气卤钨灯作为一种填充气体内含有部分卤族元素或卤化物的照明灯具,在商店、橱窗、展厅、汽车等场景有着广泛应用。它是()。

A.热光源

B.等离子光源

C.冷光源

D.激光光源

【答案】:A

【解析】本题可根据不同光源的定义来判断充气卤钨灯所属的光源类型。热光源是因热而发光的光源,工作时会发出大量的热。充气卤钨灯是靠电能将灯丝加热到白炽状态而发光,在发光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量,符合热光源的特征。等离子光源是通过气体放电形成等离子体而发光的光源,其工作原理与充气卤钨灯不同。冷光源是几乎不含红外线光谱的发光光源,工作时产生的热量极少甚至不产生热量,而充气卤钨灯在工作时会产生大量热量,不属于冷光源。激光光源是利用激发态粒子在受激辐射作用下发光的原理制成的光源,与充气卤钨灯的发光原理和结构完全不同。综上,充气卤钨灯是热光源。

2、赣县区的土壤包含()个土类、15个亚类、51个土属和96个土种,主要土类有山地草甸土、山地黄壤、红壤等。

A.7

B.10

C.15

D.20

【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赣县区土壤土类的数量。解题的关键在于准确记忆相关知识点。题目中明确提到赣县区土壤共有若干个土类,15个亚类,51个土属,96个土种,结合实际情况,赣县区土壤共有7个土类。所以最终答案为7。

3、下列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有()。

A.因精神病无辨认能力或者无控制能力的人

B.醉酒的人

C.未满20周岁的人

D.生活不能自理的弱智儿童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因精神病无辨认能力或者无控制能力的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醉酒是行为人自行陷入的状态,并非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以此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未满20周岁的人,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未满20周岁的人并非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弱智儿童,如果其达到一定年龄且具有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施犯罪行为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有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智力状况完全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才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生活不能自理的弱智儿童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综上,正确答案是因精神病无辨认能力或者无控制能力的人。

4、甲乙丙三人预谋在当天夜里去砸车窗盗窃,丙因担心生病的母亲知道后病情加重而未参与,当夜甲乙两人按计划实施了盗窃行为。丙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以及不构成犯罪的相关概念,结合题干中丙的行为来进行分析。首先明确,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预谋在当天夜里去砸车窗盗窃,已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为实施犯罪进行了一定的谋划,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接下来分析各个情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本题中,甲乙二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所以不符合犯罪预备的定义。-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不仅自己放弃犯罪意图,还需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本题中,丙虽然因害怕母亲病情加重而未前往,但他并没有阻止甲乙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甲乙二人按计划完成了盗窃,所以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只要共同犯罪人中一人既遂,全体共同犯罪人均应认定为既遂。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并且甲乙实施了盗窃行为并既遂,所以丙也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丙与甲乙共同预谋实施盗窃行为,参与了犯罪的策划,已构成犯罪,并非不构成犯罪。综上,丙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5、公文拟制包括公文起草、审核、()等程序。(此为原内容,符合改写要求,未改变题意、保留括号且去掉了计算机代码相关的多余表述)

A.签发

B.打印

C.核发

D.登记

【答案】:A

【解析】公文拟制工作是公文处理中的重要环节,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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