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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旧小区有机更新中的权属问题

摘要:老旧小区有机更新改造是我国实行的一项惠民工程,既有利于带来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更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居住环境、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由于老旧小区建造时间较早,有些小区权属关系复杂,而且在改造中会涉及加层、加梯、加停车位、增面积以及管网改造等权属问题,直接影响着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的普遍开展。

关键词:老旧小区,有机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属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6)05-0075-80收稿日期:2016-03-02

老旧小区有机更新是新时期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既有利于经济增长,也可以提升城市和社区风貌,进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现实中我国老旧小区改造更新面临着资金、政策等诸多难题,而其中权属关系如何界定是老旧小区改造更新的核心和难题。在老旧小区改造更新中一般会遇到面积扩展、楼层加层、加装电梯、增设停车设施、管网改造等带来的权属问题。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及各国法律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尤其是混合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作了明确区分;国际上各国也以此为指引对建筑物所涉权属予以了界定,该理论和经验对我国老旧小区改造更新所涉权属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类型及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类型主要有纵切型区分所有权、横切型区分所有权和混合型区分所有权。

纵切型区分所有权,即普通的一栋建筑物的单独所有。

横切型区分所有权,即一栋建筑物以横的水平分割,各层分属于不同的区分所有人。

混合型区分所有权,通俗讲就是多层楼宇的每一层均有多户住户,具体表现为各区分所有权人所有的部分系以分间墙、楼、地板等与他人所有部分分割成封闭性空间,在构造上形成独立性,二层以上的区分所有权人其所有的部分因与基地不直接相通,而是通过走廊、阶梯或电梯与外界相通。因而,在此形态的区分建筑物上,共用部分占有十分重要的份量。

在混合型区分所有权下,涉及的权属关系就存在着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之分。专有所有权即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共有所有权即区

有权人予以使用或对其具有有用性的建筑物诸部分与土地。

我国集合式住宅小区的有机更新改造可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及各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有益经验作为参考。

2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所涉及权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我国老旧小区有机更新改造是一项新工程,因而对于老旧小区改造更新中所涉及的权属问题,现有法律法规仍缺乏较为明确的、专项的规定,但在所涉相关法律中也有了相应的法文指引。

2.1面积扩展及楼层加层

《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要引导旧住宅区居民分摊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整治改造成本,对于扩大居住面积、修缮更新住房产权人专有的设施设备等项目支出,应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该规定为老旧小区改造中带来的扩展面积的产权归属提供了明确指引,而关于楼层加层的权属认定仍然缺乏较为明确的法文规定。2.2加装电梯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以上规定对加装电梯的实施及电梯费用分摊等提供了指导。

2.3增设停车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明确了小区内停车设施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需求,并对其处置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2.4管网改造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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