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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齿科医疗保险(H2023互联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齿科医疗保险(H2023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12023101064511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

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受益人

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合同变更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齿科医疗保险(H2023互联网)

一、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

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电子保险单号;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已发生过

保险金给付,保险人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一)保险合同期满;

(二)被保险人死亡;

(三)被保险人不再满足本合同的投保资格要求,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满足

年龄资格要求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不因其年龄的改变而自动终止。

第七条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

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院(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八条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

费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保障计划,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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