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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贵金属饰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包括:贵金属饰品(金、银、铂、钯)。

2、检验依据

2.1检验方法

GB11887《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18043《首饰贵金属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9288《金合金首饰金含量的测定灰吹法(火试金法)》;

QB/T1690《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T17832《银合金首饰银含量的测定溴化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

GB/T19720《铂合金首饰铂、钯含量的测定氯铂酸铵重量法和丁二酮肟重量法》;

GB/T21198.6《贵金属合金首饰中贵金属含量的测定ICP光谱法第6部分:差减法》;

GB/T19719《首饰镍释放量的测定光谱法》;

GB/T28485《镀层饰品镍释放量的测定磨损和腐蚀模拟法》;

GB/T28020《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28021《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光谱法》;

GB/T28019《饰品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31912《饰品标识》;

2.2判定依据

GB11887《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QB/T1690《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GB28480《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GB/T31912《饰品标识》;

经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款/推荐性条款

检验项目分类

备注

安全性

指标

性能

指标

其它

指标

1

标识(印记、标签及其他标识物)

GB11887

GB/T31912

GB11887

GB/T31912

强制性/推荐性

2

质量

QB/T1690

QB/T1690

推荐性

3

贵金属材料名称及纯度

GB/T18043

GB/T9288GB/T17832GB/T19720GB/T21198.6

GB11887

强制性/推荐性

4

有害元素检测

有害元素总量(铅、镉、汞、砷)

GB/T28020GB/T28021

GB28480

强制性/推荐性

六价铬

GB/T28019

GB28480

强制性/推荐性

镍释放量

GB/T19719GB/T28485

GB28480

强制性/推荐性

4、抽样

4.1一般情况下,每个经营主体每类产品抽取1-2种。

4.2样品应由抽样人员从被抽样经营主体成品库、货架或产品集中存放地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抽取同一产品(指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为样品。抽取2件,1件为检验用样品,另1件为备用样品。如1件检验用样品质量能够满足检验要求、可保证原样复检的,可不抽取备用样品。

4.4被抽样经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电商经营者在网页中展示的“商品详情”或“商品介绍”视为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5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由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4.6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样经营主体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抽样人员负责将检验用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抽取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样经营主体。被抽样经营主体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转移、变卖、损毁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4.8对本市电商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异议处理申请,阐明理由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处理申请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的部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论。

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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