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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黑龙江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25年4月16日,黑龙江省统计局综合处公布了《2024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5年6月19日,黑龙江省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处公布了《202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郭律师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2024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黑龙江省2024全省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支出,详细整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明细及法律依据。

一、2024年度数据更新如下

黑龙江省2024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12

黑龙江省2024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625

黑龙江省2024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99007

二、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含外购药医嘱、单据)+住院费合计总额。

(二)营养费:营养费/天×营养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天×实际住院天数,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

【注】抢救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不以被害人是否进食为给付条件。

(四)误工费:误工时间一般以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或司法鉴定意见为准,若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计算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期限(天);

(3)无固定收入的,且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期限(天)。

2、受害人的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注【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五)护理费

1、计算标准:

(1)护理人数×护理费/天×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院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2)有专业护工的按照实际支付给护工的费用计算;

(3)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或受诉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人数×天数;

2、护理期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或鉴定意见确定,因残不能恢复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六)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38212元)×年限×系数

1、年限:

(1)60周岁以下,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2)61-74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5年算。

2、系数:伤残赔偿指数为伤残等级十级至一级,赔偿指数为10%至100%。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数,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黑龙江省):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8%......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七)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现38212元)×年限

年限:

(1)1-60周岁,按20年计算;

(2)61-74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5年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1)未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现27625元)×(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18-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现27625元)×20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60-74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现27625元)×【20-(实际年龄-60)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现27625元)×5年÷抚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5)被抚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现27625元)。

【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九)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99007÷12×6=49503.5元)

(十)交通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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