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评析及对策.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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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前言;一、出卖人逾期交房类;〔二〕相应案例简述:〔良友木业〔私人〕诉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原告良友木业〔私人〕诉称,1996年3月27日,我方与被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庄胜公司〕签订了二份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我方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4000新加坡元,交付了购房款255409.60新加坡元。被告应于1997年6月30日之前交付房屋,但被告违约至今未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我方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律师费用。被告庄胜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案件事实属实。本案中我公司与原告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我公司认为,原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原告要求我公司给付其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同意给付。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份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主要内容为,被告将其所有的北京庄胜广场第二座第10楼1006、1007室楼房二间,预售给原告。每建筑平方米售价分别为4349和睦4145新加坡元,二间房屋建筑面积均为76.35平方米,二间房屋的房价款分别为332026、316498新加坡元。双方同时还约定,被告应于1997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逾期超过180日未交付房屋的,原告有权终止本契约,被告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原告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复原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双方并在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契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4000新加坡元,支付了购房款255409.60新加坡元。现被告尚未将该房交付原告。

;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被告逾期180日尚交付房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利息损失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不违背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关于本案定金及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适用的抗辩理由,依据缺乏。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律师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且双方对此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一、解除原告良友木业〔私人〕与被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于1996年3月27日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二、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返复原告良友木业〔私人〕购房款255409.60新加坡元。利息的支付,折合人民币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自1997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三、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双倍返复原告良友木业〔私人〕定金8000新加坡元。四、驳回原告良友木业〔私人〕其他诉讼请求。;;二、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类;;〔二〕相应案例简述

1、2002年2月,鲁先生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商品房一套,总价款350万元。房屋交付4个月后鲁先生发现承重墙墙体、顶板出现纵向贯穿裂缝,且房顶漏水。因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鲁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不同意退房。在协商无果的情形下,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35万元及利息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房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通过修复可以解决,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平安使用。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后,我们也找施工单位去查看,容许给修复。但鲁先生不同意,要求我们必须退房。鲁先生要求退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法院委托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论为,原告的房屋顶板均有开裂现象,楼板裂缝主要表现为外墙中部的纵向裂缝,斜裂缝宽度为0.15-0.30㎜之间不等,纵〔横〕向裂缝宽度在0.15-0.40㎜之间不等。究其原因,楼板裂缝主要是混凝土不符合国家标准、后期收缩不均匀引起;墙体裂缝主要是地基相对不均匀变形引起。质量检测部门作出了鉴定结论,“该楼主体结构平安存在隐患〞,并建议进行加固修复。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的结论说明,该房屋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虽然现存质量问题通过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维修是可以得到弥补的。但此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退房,理由充足。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2、2007年6月中旬,袁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商品房一套。在合同约定:房产商交付该房屋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要求房产商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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