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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行进口关系的复合法律调整

[摘要]平行进口因产品跨越一国国界本来属于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但

知识经济条件下产品所蕴含的巨大无形价值,使平行进口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占据了

重要地位。然而对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法律约束只是平行进口法律关系的一个方面,市

场竞争公平性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对平行进口尚需从另外一个视角进行规制——这就是竞争

法的规制,由此构成了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平行进口关

系的复合法律调整。

[关键词]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法规制;竞争法规制

Abstract:Withtheproductscrossingtheterritoryofacountry,the

parallelimportisoneofthebasictheoreticissuesininternationaltrade.

Astheproductscontainnumerousinvisiblevaluesintheknowledge-based

economicera,theparallelimporthastakenupanimportantpositionin

intellectualpropertylaw.Howevertheintrinsicdemandforfairnessof

competitivemarketrequiresnotonlytheregulationonintellectualproperty

legalbutalsotheregulationoncompetitivelegal,namelytheAnti-unfair

CompetitionLawandAnti-monopolyLaw.Thatistheduallegalregulationson

theparallelimport.

Keywords:parallelimport;regulationonintellectualpropertylegal;

regulationoncompetitivelegal

平行进口涉及三重关系,一是涉外产品销售合同关系;二是知识产权关系;三是竞争

关系。对于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解释与研究如火如荼,但其他两层关系的重要性却被人

们忽略和淡化了。如果将平行进口作为一个过程看待,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关系仅是平行

进口过程的一个环节,是控制产品过境的“关卡”。准确认识和把握平行进口法律关系,

还应当关注产品入“关”后的关系,即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

一、单一维度下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调整

任何一门法学学科总能体现出理论比法律规范丰富、实践比理论更丰富的特点。理论

往往是沟通丰富实践和抽象规范的桥梁。近年来,知识产权法上平行进口理论获得空前繁

荣和发展,其理论建构的基础已经从传统的贸易合同中对“有形物”客体的补偿转向

对产品上附着的“无形物”价值的保护,主要涉及对私权的影响的评价。由于知识产权

法的绝对国内法的属性,使得从这一角度评判对私权的认定与维护的价值标准也相去甚远,

所形成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决定了平行进口的不同结局。一是“权利国际穷竭”理

论。该理论是指某知识产权产品被合法售出之后,权利人就不再对该产品的使用和销售享

有控制权,对他人的“使用权”已告“穷竭”,他人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由此可得出产

品的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二是“权利国内穷竭”理论,即“地域性

理论”。该理论是指按照知识产权的属地原则,同一项智力成果按照各国法律,分别于这

些国家取得相应知识产权,且其权利内容和效力仅在该制定国领域内得以承认。依此理

论,权利穷竭仅适用于国内,平行进口对于平行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构成侵权。三是

“有限权利限制”理论,这是学者最近提出的一种折衷观点。该理论强调只在一定的条件

下权利限制原则才应用于平行进口,“一定条件”指依照本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即

只有依照本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才能阻止平行进口,基于授权享有的知识产权对平行进

口无约束力。这使平行进口问题在该条件下分别与权利用尽、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制度

结合起来,成为权利限制原则各自独立、各不相同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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