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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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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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也相继在日本、韩国及英国等地实行开来。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先体现在汽车领域,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后期出台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更是首次对汽车制造商的所有职责进行了规定,指出及时召回缺陷汽车的举措也是其基本义务。我国方面,国家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4年3月共同针对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问题做出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正式在10月份实施开来。这是首次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为试点实施召回制度。

关键词: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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