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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在关于我国环境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生态环境地受损的后续修复工作中,
在以对其受损地进行有效的补偿与恢复的前提下,产生出以实现环境公益利益
为目标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这一种新的环境责任类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
传统的侵权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其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
虽然近年来,由于《民法典》中第1234条的确立,使得我国生态环境修复
更加明确,而至因环境损害得到修复的状况得到好转,但对于我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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