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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协议法律制度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
【案例介绍】
??某百货企业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企业急需标号为01型号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企业愿派人前往购置。”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前后向百货企业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通知它们备有现货,且通知了钢材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同时,便派车给百货企业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企业得悉丙钢材厂所生产钢材质量很好,且价格合理,所以,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企业愿购置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企业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早晨,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企业,被通知,她们已决定购置丙钢材厂钢材,所以不能接收其送来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企业拒收货物已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个见解】
1、被告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传真,是购置钢材要约。而原告发送钢材,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协议,故被告拒收货物,组成违约。
2、被告并未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传真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告送货则是要约,对此,被告能够承诺,也能够拒绝承诺,本案中被告拒绝收货,即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正当。
3、双方买卖协议已经成立,但因为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置”,表明协议约定交货方法是买方自提,而非卖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违反了协议约定交货方法,故被告有权拒绝收货。
【评析意见】
??确定本案被告是否组成违约,前提是判定该买卖协议是否成立。依据《协议法》要求:当事人签订协议,采取要约和承诺方法。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要判定本案协议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传真在性质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协议法》第14条、15条分别对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了要求。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传真,在性质上属要约邀请,而非要约。现依据《协议法》相关要求具体分析以下:
??首先,从当事人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期望和她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应该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意愿,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协议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要约是一个能造成协议关系产生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期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不能造成协议关系产生,只能诱导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假如当事人在其订约提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收要约拘束力,或尤其申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传真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厂愿派人前往购置”,“请速来传真”表明被告期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我厂愿派人前往购置”应了解为是派人前往协商购置,而并不是前往原告处提货,通常在原告还未来函通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往查验钢材质量情况下,不能决定要购置该货物,而且是被告送货上门。可见,该传真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案被告在给丙钢材厂发去传真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企业负担”。可见,该传真内容中已明确含有被告愿受该传真拘束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收货物,而且要负担运费。
??其次,.从传真内容上来看,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要约意思表示不应该抽象笼统,模糊不清,而应该具体确定,只要受要约人接收该要约后就能够使协议成立。具体来所应该按《协议法》第12条要求协议条款具体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即使不能按《协议法》第12条要求协议条款具体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最少应提出协议关键条款,也即决定着未来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关键条款,这么才能因承诺人承诺而成立协议。其它欠缺条款能够按《协议法》第62条处理。而要约邀请,则意在期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故无须包含协议关键条款。在本案中,因为未来协议是买卖协议,所以被告向原告发出传真,假如组成要约,就必需含有买卖协议要含相关键条款。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协议条约》第14条要求:一项要约必需含有标、数量和价格。一个提议假如写明货物而且明示或暗示地要求数量和价格,或要求怎样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中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与价款是买卖协议基础条款。从本案来看,被告在传真中只明确要求了标和数量(200吨01型号钢材),但并未提价款,被告显然是期望原告向其通知价款,以深入与其协商是否购置其钢材。因为传真内容中缺乏价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组成条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至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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