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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浙江杭州市临平区第二批招聘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200人笔试高频难、易错点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根据双因素理论,下列不属于保健因素的是()。

A.某工程师刻苦钻研技术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

B.王博士毕业去一家新单位,单位分给他100平米的住房

C.某单位给员工发的年终奖比去年翻一番

D.某单位为引进人才李教授提供独立办公室

【答案】:A

【解析】双因素理论中,保健因素是指那些造成员工不满的因素,它们的改善能够解除员工的不满,但不能使员工感到满意并激发起员工的积极性,主要包括公司政策、管理措施、监督、人际关系、物质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等。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对员工工作成就的认可和奖励,属于激励因素。激励因素是指能让员工感到满意的因素,与工作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相关,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带来工作满足感。而单位分住房、发年终奖、提供独立办公室都属于物质方面的福利或条件改善,属于保健因素。所以不属于保健因素的是刻苦钻研技术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

2、一个组织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管理,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好下列哪个问题:

A.准确定位利益相关者

B.清晰掌握存在的特殊利益

C.熟悉了解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关键程度

D.采用科学的方式管理利益相关者

【答案】:A

【解析】组织进行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关键在于准确定位利益相关者。只有明确其身份,才能更好掌握特殊利益、了解关键程度、采用合适方式管理,所以准确定位是基础和关键。

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于2020年10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A.十二周岁以下的人

B.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

C.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

D.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关于特定年龄段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不同年龄段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十二周岁以下的人,通常因其身心发育尚未达到能够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程度,所以在此年龄段实施犯罪行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这并非本题所描述的特定规定情形。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这也不符合本题的规定。综上,正确答案对应的是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

4、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后乙公司将甲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因()而消灭。

A.债的解除

B.债的免除

C.债的混同

D.债的抵消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债消灭的原因。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债的解除通常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本题中并非是通过解除合同使债务消灭,因此不是债的解除。债的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本题不存在乙公司抛弃债权的情况,所以不是债的免除。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在本题中,乙公司将甲公司兼并,此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为一体,债权人和债务人成为同一主体,符合债的混同的情形,债务因混同而消灭。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本题中并没有体现互负债务并相互抵销的情况,所以不是债的抵消。综上所述,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因债的混同而消灭。

5、2019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消息称,财政部4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功发行20亿元人民币国债。下列对于国债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A.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

B.国债是一种有价证券

C.国债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D.国债是一种稳健的投资方式

【答案】:C

【解析】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所以国债是中央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国债以国家信用作担保,风险较小,收益相对稳定,是一种比较稳健的投资方式。而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是金融债券,并非国债。因此,对国债理解不正确的说法是国债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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