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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扬尘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运输扬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的原则;
(四)宣传教育、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运输扬尘污染控制要求
第四条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尾气排放达标。
第五条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尘设施,如封闭式车厢、覆盖网、洒水装置等,防止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
第六条运输车辆在装载、运输、卸载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扬尘:
(一)装载过程中,应当使用专用装载设备,确保货物装载均匀,防止散落;
(二)运输过程中,应当控制车速,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操作,减少车辆颠簸;
(三)卸载过程中,应当设置围挡、覆盖网等设施,防止扬尘扩散。
第七条运输车辆在进出工地、市场、停车场等场所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设置冲洗设施,对车轮、底盘进行冲洗;
(二)使用喷雾设备对车辆进行喷淋,降低扬尘;
(三)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八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采取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运输单位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运输扬尘污染控制要求
一、运输车辆防尘设施要求
1.封闭式车厢:运输车辆应配备封闭式车厢,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散落,产生扬尘。
2.覆盖网:运输车辆应配备覆盖网,对货物进行覆盖,防止扬尘产生。
3.洒水装置:运输车辆应配备洒水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对车厢进行喷淋,降低扬尘。
4.车轮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配备车轮冲洗设施,对车轮进行冲洗,防止泥土上路。
二、运输过程防尘措施
1.装载:使用专用装载设备,确保货物装载均匀,防止散落。
2.运输:控制车速,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操作,减少车辆颠簸。
3.卸载:设置围挡、覆盖网等设施,防止扬尘扩散。
4.进出场所:设置冲洗设施,对车轮、底盘进行冲洗;使用喷雾设备对车辆进行喷淋,降低扬尘;禁止车辆带泥上路。
三、运输单位防尘要求
1.建立健全扬尘污染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2.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防尘设施正常运行。
3.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
4.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各项防尘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2.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运输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运输车辆防尘设施配备情况;
2.运输过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
3.运输单位扬尘污染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4.运输单位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不定期抽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运输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3.举报查处:对群众举报的运输扬尘污染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对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到位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未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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